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16      浏览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教师进修培训的管理,努力培养一支具有良好业务素质、较高管理水平和岗位业务技能的教师队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培训原则

(一)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根据学校专业建设及教师队伍发展需要,以重点及特色专业的教师为重点进行培养。

(三)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分期分批、择优培养的原则。

第二章 培训形式与培训对象

第三条 培训形式

(一)岗前培训。指新进人员入职前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学校办学理念、各类管理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工作程序,教育心理学、高职教育教学理念、方法以及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等。

(二)岗位进修。指教师为适应现聘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职能力而进行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内访问学者、高级研修班、单科(课程)进修、国内短期研讨班、产学研践习培训、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培训、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持证上岗培训、规范培训、特殊工种培训及其他经学校批准的业务培训等。

(三)学历学位进修。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高校教师在职攻读思政专业硕士)。

(四)出国研修。国外访问学者、经学校同意派往国外短期专业进修或学术交流。

第四条 培训的对象及条件

参加教育培训的对象为工作认真负责、能积极完成岗位任务、年度工作考评合格、愿为学校发展作出贡献的教师

(一)岗前培训。主要针对新进人员,包括军队转业安置干部、公开招聘的人员和各类调入人员等。

(二)岗位进修。限于相对应文件规定的对象。其中,国内访问学者应具备扎实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并具有一定实践经验,一般应为专业骨干,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

(三)学历学位进修。一般应为教学效果好、积极进行科学研究、达到学校文件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的教师及管理岗位教师。优秀教师、专业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及培养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派。在学校工作满3年者,经审核批准,可申请报考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四)出国研修。一般应为学校认定的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

第三章  培训服务期

经学校批准的校内外培训进修,培训期间符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者,其职务任职资格评聘不受影响。

第五条 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后,返校工作最低服务期限如下(服务期起算时间为进修结束获得相应证书返校工作的当日):

(一)学历学位提升进修项目,硕士服务期3年,博士服务期5年,硕博学历进修取得录取通知书,需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

(二)教师业务培训项目,服务期为3年。

第六条 各类培训进修未满服务期的教师一般不调离学校,如因个人原因申请调离、辞职的,偿还以下有关费用:

(一)已由学校报销的培训费用。

(二)学校为其培训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硕博学历进修未满服务期按剩余服务期按签订服务协议进行违约赔偿。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七条 学校教师发展中心是教师教育培训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负责制订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督促实施;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条件及部门上报意见,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教育培训费的审核、服务期协议的签订及管理等。

第八条 教育培训手续的办理。岗前培训由学校教师发展中心统一安排,报所在部门备案;学历学位教育、岗位进修先由个人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分管领导审批通过,最后由校长批准;出国研修一般由组织选送,如教师本人获得国外大学邀请函,需要出国研修,必须经过学校班子集体讨论,审批通过后,方可出国研修。教师参加各类学习进修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学习毕、结业后,经教师发展中心审核后予一次性结算。

第九条 各类培训进修人员学习结束后应按时回单位工作。逾期不归视为旷工,按学校有关考勤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和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学校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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