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4-03-15      浏览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产业发展,加强对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建立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构建学院与企业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紧密型、深度合作体制机制,推动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体现学院的办学特色,构建以能力为本位的知识和能力教学体系,使学校专业建设工作更加主动、灵活地适应行业和社会需要,更加有效地为行业和社会发展服务,更好地指导学生实习与就业,特成立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研究、指导、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由校内外和企业专家组成,原则上不超过9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秘书长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并根据主任委员要求,联络和组织各委员召开工作会议。

第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二级学院(部)推荐,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院长审批,院长颁发聘书。每届聘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如有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在任期内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学院设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各二级学院(部)设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分会。

第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七条  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一般由有较高学术水平、治学严谨、工作能力强、热爱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的副高职称及以上的校内外教师组成。

行业、企业委员应尽可能吸收行业企业专家、技术能手、行业协会代表、劳动技能培训机构代表以及企业厂长(经理)参加,校外专家及行业、企业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八条  现从事相应专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技术工作,已在相应专业领域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技术、管理水平及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相应专业副高及以上技术职务或在行业中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能工巧匠。

第四章 职 责

第九条  负责学院专业建设及管理的日常组织工作。开展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战略研究,提出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

第十条  根据社会经济和行业发展需求,把握专业技术发展趋势和技能型人才职业岗位任职要求,研究审核专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与改革方案等专业建设重大事项,负责申报新专业的论证和每年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审定。

第十一条  负责学院教改试点专业、特色专业建设宏观指导与管理;制订优化学院专业结构的原则和方案,按照国家、省(市)级、院级改革试点专业的标准定期对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研究、指导和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教学质量标准文件,审议并向系部、学校推荐教学改革成果,指导并推动专业教学改革工作。

第十二条 指导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专业实训基地建设工作,研究审核各类建设工作方案,并向二级学院(部)、学校推荐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积极提供校外实训场所及推荐兼职教授、副教授、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到学院讲课,积极开展专业科技信息方面的讲座,指导、协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第十四条  完成学院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定和总结当年专业建设计划及专业教学改革工作的推进和完成情况,讨论并制订下一年度专业建设计划。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主任委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

第十六条  根据学院和二级学院(部)工作安排,可临时召集会议,审议并推荐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专业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研究专业建设其他问题。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由各专业委员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建立与校外委员定期联系制度,并通过校外委员联系其所在的工作单位,努力为学院专业建设服务。

第六章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校外委员待遇

第十八条  受聘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参与本院组织的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活动,合作开发应用技术项目和教材,优先挑选毕业生。

第十九条  可利用本院相关专业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优先安排委员单位的员工轮训。

第二十条  由我院正式颁发聘书的受聘委员,其子女在我院读书,可享受本院教师子女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实绩,每年给予受聘委员适当的工作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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