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课程标准制定原则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15      浏览数:0

课程标准是规定课程性质、目标、内容框架,是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开展教学活动、选用及编写教材、组织教学质量评价、推进内涵质量建设及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重要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学院课程标准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课程教学质量为目标,以创新课程体系和改革教学内容为重点,准确把握课程定位,科学制定课程标准,整体优化教学过程,充分发挥课程标准对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支撑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契合新时代高职教育发展,确立素质、知识与能力“三位一体”课程教学目标,统筹安排课程教学内容、组织实施和教学评价等环节,科学分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时间,实现课程教学的最优化设计。

(二)发展性原则。课程标准要体现改革精神,紧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充分体现高职教育特色,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为学生个性发展、全面发展及后续发展奠定基础。

(三)实用性原则。课程内容要符合企业、行业相应职业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国家和行业职业标准相结合,岗课赛证融合,对学生素质、知识与能力等专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要求,体现本课程教学目标的针对性、教学内容的对接性和教学方法的适用性。

三、编制课程标准的依据

(一)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课程性质、课程定位和课程知识、能力和素质目标要求。

(二)依据职业分析,确定课程内容,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出发点,确定职业岗位的核心技能。

(三)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建立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课程标准,重构课程教学内容,岗课赛证融合,规范教学的基本要求,实行课程考核与职业技能鉴定相结合的多元评价办法。

四、课程标准的制定与修订

(一)课程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各二级学院(部)依据学院相关文件共同完成。制定后的课程标准作为人才培养方案的附件,用于指导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相关教学活动。

(二)课程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由各二级学院(部)负责落实到专业教研室。专业教研室必须明确课程标准的负责人和执笔人,负责人一般是教学经验丰富,原则上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的讲师,执笔人可为具有中级职称的讲师。

(三)按照“集体讨论、编写初稿、审议修订”的程序,各二级学院(部)组织专业指导委员会成员、教研室主任、课程标准编写负责人等对课程标准的初稿进行集体审议,研究解决课程目标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课程内容的先进性与实践性、课程与课程之间是否存在重复与交叉等问题,提出初审意见后,由专业教研室对初稿进行修订,各二级学院(部)审核批准。

(四)各二级学院(部)审核批准的课程标准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复审,各二级学院(部)根据复审意见进行再次修订。修订完成的课程标准经教学副院长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并执行。

五、课程标准的编写要求

(一)人才培养方案中开设的课程(含独立开设的实践课程)都必须制定课程标准,无课程标准的课程原则上不能开设。随着专业设置的不断调整以及专业特色的不断强化,新开发与设置的课程,也应先制定课程标准,再纳入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课程标准属于学院基本教学文件,是任课教师撰写授课计划、教学设计、备课及授课的依据,也是教学管理部门检查与评估教学质量的标准。课程标准必须准确地贯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体现的教育思想和人才培养目标,服从学习领域课程体系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整体要求。

(三)不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开设的同名课程,要按各自学习领域课程体系及人才培养目标的不同要求分别编写课程标准。同一门课程在同一专业的不同专业方向中开设,教学要求相同的,可编写一个课程标准并在文本中加以说明;教学要求不同的,则要分别编写课程标准。

(四)课程标准的内容包括本课程的课程描述、课程目标、课程内容(含实训内容)与课时安排、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条件与设施、考核内容与方式、教材与参考资料等部分(文本格式另行规定)。为体现课程标准的权威性、严肃性,课程标准要求文字清楚,意义明确,用语规范,定义严谨。

六、课程标准的执行

(一)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课程标准。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认真研究、精选教学内容,采用先进灵活的教学方法,组织各环节的教学活动。执行同一课程标准的课程,必须执行同一考核要求。同时,鼓励任课教师在完成课程标准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结合社会经济的热点、技术发展的前沿以及当前授课学生的典型特征,灵活地开展课程教学活动。

(二)课程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改。各二级学院(部)也可依据课程标准执行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基于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以及经济技术发展变化情况,对课程标准进行调整。课程标准的调整要由教研室在下一轮授课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进行。调整内容由二级学院(部)审核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提交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批准后予以执行。

(三)经批准执行的课程标准由各二级学院(部)及所属教研室统一管理。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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