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学院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构成下列考试违纪行为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者;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有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四)请人代考、代别人参考、使用通讯工具作弊者;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者;
(六)在答案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八)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条 考生在考试中具有行为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一)伪造证件请人代考、代别人参考者;
(二)给予财物请人代考、接受财物代别人参考者;
(三)组织集体作弊的为首者;
(四)偷窃试题参加考试者;
(五)在校期间两次考试(含补考)作弊者;
(六)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
第四条 处理的种类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学业处分。
1.行政处分的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条 处分规定
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精神,对有违纪考试的学生,取消该门课程考试成绩,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具有第一条之违纪行为者,卷面成绩扣减20分,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具有第二条之作弊行为者,卷面成绩记为0分,并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具有第三条严重作弊行为者,卷面成绩记为0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处理程序
(一)对考试违纪的考生,监考教师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口头警告或收回试卷责令其离开考场。根据处理规定,在相关试卷上注明“违纪”字样,并由考生在试卷上签名确认;
(二)对作弊考生,监考教师应当立即收回试卷,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并由考生在试卷上签名确认后,监考教师责令其离开考场;
(三)监考教师应将作弊和违纪考生的姓名、班级、考试课程、考试时间及违纪或作弊情形等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上,考试结束后,连同违纪或作弊试卷及相关材料于当日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通知考生所在二级学院(部)核实清楚考生身份;
(五)考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对考生违纪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核实情况后报学生处,学生处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做出处理决定,报相关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公布;
(六)处分决定应当书面做出,加盖学生处公章,并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
(七)受处分学生不服从处分决定,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院学生处提出申诉。学院学生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应组织学生处、教务处、二级学院(部)进行复议,做出复议决定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和告诉申述者本人。
第七条 监考教师违纪处理
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有迟到、擅离考场、看书报刊物、纵容学生作弊、协助学生作弊、不按本规定查处学生违纪或作弊的行为,考生可以向教务处举报,经查证属实,由教务处按有关教师管理规定报请学院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院内部组织的各类考试,其他由校外相关部门组织的考试执行相关规定,无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