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校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促进教学质量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民主化,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学校成立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职教“二十条”)和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以及学校质量保障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对学校教学质量评价工作进行研究、咨询、评估、评价和指导的常设专家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委员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紧密结合学校实际,加强对教学质量及其管理工作全过程的研究、咨询、评估、评价和指导,不断提升学校教学质量评价的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 学校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委员会对学校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提出的各种建议和意见,经学校批准同意后,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委员会成员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长期从事教学工作且经验丰富、能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学校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有较强的管理决策和组织协调能力、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在编在岗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正高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 学校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委员会候选人的确定,是根据评估评价工作任务,由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和承担具体评价任务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七条 学校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教务处负责人和教学督导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学督导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落实、协调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委员会的有关事务。学校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委员会办公经费由学校单列,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使用和监管。
第九条 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委员会下设两个专家评价工作组(见附件)。专家评价工作组负责专项评价工作。
第十条 学校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由校长聘任,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有关会议和工作活动,对于无故不出席会议(工作活动)或长期无法履职(缺勤次数达到年度应出勤总数的三分之一)或在工作中有不公正行为的委员,作自动退出处理,经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终止其聘任。补充人选由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推荐,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对全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监督、评价和指导。主要工作包括:
1.开展专业综合评价、课程建设质量评价、毕业设计(岗位实习总结报告)质量评价等专项评价工作;
2.开展新办专业评估、人才培养方案质量评估、师资队伍保障评估、教学经费保障评估、教学设施保障评估、教学单位教学状态评估等专项评估与认证工作;
3.提出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完善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教学管理制度的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1.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发布工作职责范围内评估评价结论,指导相关单位积极整改。全校性重要质量信息要根据问题类型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形成改进意见,指导相关单位积极整改;
2.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达到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时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根据研究问题的具体情况,邀请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3.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
4.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或重要的问题要严守秘密,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5.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评审与委员或其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
6.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应以现场投票或网上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参加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即为表决通过;
7.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尚存在待调查弄清的问题时,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8.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委员会在召开全体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或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并接受委员询问;
9.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委员会审议或评审的事项涉及具体单位和个人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10.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要积极关心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出色完成工作任务,主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在各项教学质量保障工作中发挥积极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委员会名单(建议)
主任委员:王志斌
副主任委员:周华、骆永菊
委员:周启忠、王志斌、周华、李才俊、彭著久、何华敏、骆永菊、印旭、李恩田、陈天培、鲜跃勇、张斌、杨桂权、刘莉、黄源。
附件2: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组
专项评价工作组:主要包括专业综合评价、课程建设质量评价、毕业设计(岗位实习总结报告)质量评价等。
专项评估与认证组:主要任务包括新办专业质量评估、人才培养方案质量评估、师资队伍保障评估、教学经费保障评估、教学设施保障评估、二级教学单位教学状态评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