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科技项目的管理,保证科学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科技项目的完成质量,促进科研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营造学院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充分体现高职院校科技服务特色,不断提升学院科技创新总体水平,以科研促教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学院科技创新与区域经济的紧密结合,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教科研项目是指以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为第一承担及完成单位、已获得资助或立项的各级各类教、科研究项目。
第三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参与科教、研项目的对外洽谈,并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推荐、立项,督促和协调项目实施,进行项目经费管理及组织成果鉴定、登记、资料归档等。
第四条 学院各二级科研单位(指教学系部、行政部门等,以下同)是承担教、科研项目的主体,直接负责本单位教、科研项目的推荐申报,并协助科技处开展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类别
第五条 教、科研项目按申报途径或经费来源可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及学院科研项目。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指经过公开申报和竞争性评审,由各级政府部门立项的、有正式批文(或合同)的各类科研项目,以及国际合作项目。纵向项目的级别认定另行制订。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委托研究开发的各类非竞争性科研项目 (已确认为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校级项目的除外),包括科学研究类、技术攻关类、决策论证类、设计策划类、软件开发类等。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参照学院有关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八条 学院科研项目指由学院经过专家评审、学院正式发文公布的院级科研项目。学院科研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指根据近期规划的需要进行选题、采用招标或择优委托等形式审批立项的重大科研项目,以及其他根据学院内涵发展需要重点资助的竞争性科研项目。
一般项目指校内公开组织申报、经二级科研单位筛选推荐、由学院组织专家评审立项的竞争性科研项目。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申报
1.学校大力支持校内高层次研究团队和广大科研人员申报国家、各部委、省级等高水平科研项目,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跨校的学术团队联合攻关,扶持科研团队的形成,支持具有发展潜力、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2.项目负责人须是我院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较强科研能力的教职工。申报院级项目原则上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下申报者必须有2名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联合推荐;国家、省、市项目负责人条件应符合申报通知文件的相应要求。
3.科研人员作为项目主持人申报各类纵向和院级科研项目时:同类项目只能申报一个,至多参与3项同类别项目研究;有同类项目未结题的不得申报新项目(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已有纵向项目立项时不得申报相同或近似题目的院级项目。
4.上级纵向科研项目申报的通知文件到达学校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并做出项目申报具体要求和受理截止时间。各二级部门根据通知自行组织申报,并在受理截止时间前集中将申报材料送交教务处。
二级科研单位及科研人员应主动关注科技处发布的科研信息。
科研人员如自行申报未经科研处统一组织的科研项目,则需事先告之科研处并及时备案,否则不予承认。
5.院级重点科研项目、一般科研项目和教授项目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包括有资金资助项目和指导性项目(无资金资助),研究周期原则上为一年。
6.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时间、申报资格和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评审
1.院级项目评审程序为:二级科研单位初审推荐、学院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核。
2.国家、省、市项目评审程序为:学院组织专家评审后按评审结果向上申报。
3.学院科研平台发布的项目,由发布项目的科研平台聘请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4.院级科研项目以及学院科研平台发布的项目由教务处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并发文立项。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省、市科研项目管理按上级部门相应类别管理办法执行。如未作要求,参照院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包括学院科研平台发布的项目)。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立项合同书或资助协议的要求开展具体的研究工作,上交规定的过程材料,并及时做好项目结题工作。对需要进行科学实验的项目在开始之前,项目负责人应进行安全性论证,并提交由所在院系(部门)签字盖章的安全性论证报告。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所在的院系、部门、研究机构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的修改和调整
1.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并签章,院级科研项目报教务处审批,国家、省、市级科研项目经科技处初审后报项目立项单位审批:
①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
②改变项目名称;
③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④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⑤延期完成项目;
⑥中止项目协议,申请撤销项目;
⑦经费预算有调整;
⑧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2.因故延长研究期限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未经审批擅自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学校将做出相应处理。
3.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病休、调动等特殊情况需中断该项目时,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并提交研究总结报告、财务决算等有关材料,经审核后,纵向科研项目报立项部门审批,同时上缴余款。
调离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如能按计划完成在研科研项目的,须提交在研项目完成计划的担保承诺书,经科技处审核后,暂时冻结科研项目经费,待项目结题后给予解冻。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的撤销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调查核实,报请学院批准撤销项目:
①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②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③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
④剽窃他人成果;
⑤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⑥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研究项目经批准延期1年仍不能完成。
2.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同级别科研项目。项目撤销当年取消项目负责人评优和职称晋升资格。
第四章 结题验收
第十五条 结题验收的程序
1.院级科研项目(包括学院各种平台发布的项目)的结题验收程序:项目完成两个月内及时申请结题验收。首先填写《重庆现代制造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申请表》,同时按立项合同或协议要求提交研究项目的全套资料。教务处根据其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要求进行初审,材料合格的即组织专家评审,教务处处根据专家意见确定是否通过结题验收。
2.纵向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程序:按上级部门相应类别管理办法执行。一般程序为:按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完成结题验收资料,报科技处进行材料审查,材料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整改或报送立项单位。
第十六条 院级项目每年上半年六月和下半年十一月各组织一次结题评审。原则上不允许提前结题,如有研究时间未满一年但确实研究任务圆满完成、结题材料充足完整、研究成果完全达到甚至超过预期目标的项目,可提前结题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立项要求开展研究,及时结题,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科研单位应履行协助管理和监督职责。科技处对未通过结题验收的科研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的项目将予以撤销。不能按期结题的,须及时提交延期申请报科技处备案,无正当理由延期不结题者,取消当年评优和职称晋升资格。
第十八条 教务处应及时将科研项目结题信息报财务处登记备案,财务处将按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项目结题后规定时间内允许项目经费报销,超出时间后及时冻结经费卡,按规定处理结余经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按重庆现代制造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成果与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相关结题、成果资料整理报送科技处审核并存档。需要经过鉴定(评审)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教务处技处提出科研成果鉴定的申请,并同时报送有关材料。教务处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向成果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成果鉴定费用在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一条 列入我院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利用我院的物质条件研究,并由我院承担责任的职务项目成果,其研究者享有署名权,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应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范围包括:
1.申报立项阶段档案:申报书、立项通知书、立项文件、计划任务书。
2.计划开题阶段档案:调研报告、方案论证、开题报告、立项申请报告和立项通知等。
3.研究试验阶段档案:研究工作中的原始记录、照片、工作日记、会议记录、研究方案计划及修订情况、经验总结、效果测评情况、阶段成果报告等。
4.结题验收阶段档案:工作报告、研究成果报告、论文、专著、申请结题验收报告、鉴定会议记录、鉴定意见等。
5.成果推广应用阶段档案:成果推广应用情况、效果、效益、信息反馈等。
6.成果获奖文件、证书等。
7.围绕项目研究工作所形成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应加强对项目档案资料的保密工作,未经项目组许可,任何人不得透露或外传项目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后一周内,将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及有关资料全套报送科技处备案,否则视同没有完成结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