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教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07      浏览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高质量发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成果的管理工作,支持和鼓励教职工积极从事教学、科研和社会技术服务工作,提高学校的整体研究实力和社会知名度,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专业建设提供重要支撑,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成果,是指署名我校的教科研项目、学术论文及专利成果等。第一署名人、通讯作者视为第一作者。作者的单位署名必须为“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XXX学院”、“ 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 XXX处(部)”,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拥有成果的所有权。

第二章 科研成果认定范围

第三条 教科研成果认定范围包括:教科研项目、学术论文、专利成果、创新平台、社会服务平台及其他成果。

(一)教科研项目

1.学校教职工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的纵向、横向教科研项目。

2.研究过程中使用其教科研经费为学校增加固定资产的项目,根据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认定。

3.教科研项目必须结题,必须履行鉴定、评审程序后,才能视为科研成果。

(二)学术论文

1.期刊学术论文是指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的或国外相关机构认定的学术刊物、报纸理论版和论文集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并与对应刊物在中国知网(CNKI)、万方数据或维普等数据库网上同期公布的信息一致。

2.学术论文独立成篇,不含书评(出版编辑系列除外)、会议综述、会议报道(或纪要)、学术动态、短评、摘要、文摘、杂文、译文、知识介绍、科普文章、新闻报道、史志、科技新闻、考试大纲、教学大纲、复习资料、习题集(特殊情况除外)、作品介绍或评论、文学作品及广告等。原则上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不少于2500字、自然科学术论文不少于2000字。对高级别刊物发表的论文可适当放宽,书写符合论文的一般格式要求。

3.学术会议论文应提供会议邀请函和会议议程,其中在国内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指参加会议的学者来自三个以上的国家,全国性学术会议指全国性学术团体或国家部委主办的学术会议,学术会议论文集应有正式刊号,并能在中国知网(CNKI)、万方数据或维普网等数据库中检索到。

4.除转载和相关检索系统收录的论文外,一般情况下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期刊的增刊、内刊、内部发行物等登载的论文不作为学术期刊论文认定。

5.国内独立发行的外文期刊、中文混编期刊,按照其中文期刊相应级别认定。未进入相关收录系统的境外(含港澳台)发行的中文、外文期刊根据论文质量予以认定。

6.报纸以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中国教育报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版、文汇报理论版、中国青年报理论版及省市级党报理论版为准。

7.经学校人事处同意攻读硕士、博士的在职人员,其教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是相关单位,第二署名是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脚注等不算),其成果的发表时间须在攻读学位期间。

(三)专利成果

1.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授权的法律状态正常的各类职务发明专利(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再进行认定。

2.专利以国家颁发的证书原件为依据进行认定。

(四)创新平台

1.创新平台是指为整合资源配置,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等而组建成立,被各级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立项的平台,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社科研究基地、科研创新团队等创新平台。

2.创新平台以各级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立项文件为依据进行认定。

(五)社会服务平台

1.社会服务平台是指为整合资源配置,为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技术服务、技能人才培养、科普宣传、联合技术创新等而组建成立,被各级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立项的平台,如:公共服务平台、科普基地、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等社会服务平台。

2.社会服务平台以各级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立项文件为依据进行认定。

(六)其他成果

1.获奖类科研成果:指已获得市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授予奖项的科研成果;其他社会公认的获奖成果。

2.报告类成果包括研究或咨询报告,是指未公开出版或者发表,被市级及以上党政机关采纳的学术成果,包括调研报告、调查报告、可行性报告和立法建议稿等。报告类成果认定以提供的相关机构采纳证明或领导批示为准。

3.专著成果是指对特定学术领域或特定问题提出或阐发的学术观点并围绕学术观点而展开调研、论证而形成的系统化学术作品。

4.标准类成果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国家、地方、行业标准。

5.学术委员会评审认可的其他科研项目。

第三章 科研成果登记

第四条 学校实行科研成果登记制度。凡我校教职工创作的科研成果,在成果正式确认后,应及时将成果原件及相关证明资料等报送科技处登记,作为教师聘任、职称评定、科研考核和科研奖励等业务的依据。

凡我校学生创作的科研成果应当在毕业前,将成果原件及相关证明资料等报送科技处登记,经科研处审核通过,作为学生奖学金评审、推优等业务的依据,未登记的成果不纳入使用范围。

第五条 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由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或主编登记;第一作者或者主编非我校教职工,由参与编写的教师登记。若成果原件中未体现明确分工,审核时须提供由第一著作权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的分工说明。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和登记:成果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尚未完全解决的;标准类成果、专著未提供正式出版原件的;科研项目未正式立项或者未通过鉴定结项的;获奖成果未提供奖励证书原件的或获奖证明材料的; 报告类成果未提供采用证明材料的;调入学校工作以前出版、发表的以非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名义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七条 已调离学校后出版、发表的以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名义取得的科研成果原则上仍可给予登记。

第八条 成果登记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剽窃、侵夺他人的论文、发明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学校科研认定分值的;以及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分值的,由校纪委会同学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并上报学校处理。

第四章 科研成果奖励

第九条 科研成果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并根据成果级别予以奖励,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条   申报科研成果需要提供证实成果真实性的相关证明,并填写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奖励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非特殊情况隔年不补。

第十二条  获得科研成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的业绩,计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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