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16      浏览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重庆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做好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21〕65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教发〔2019〕3号)、《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章程》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以德为先、择优推荐。

(二)破除“四唯”、注重实绩。

(三)坚持科学评价、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总量控制、两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我校所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科研和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学生处部门负责人和学术委员会成员代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组建职称申报推荐小组,负责职称申报材料初步审核工作。各推荐小组原则上由3-5人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二级学院主管行政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

第六条 根据当年职称申报具体情况,组建教学、学生教育与管理等工作条件审核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含负责教务、科研、人事、学生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认定工作组负责对申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第七条 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学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职称评审按个人申报、部门推荐、认定工作组审核、申报人答辩、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示、发文备案、办证聘用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 个人申报。申报人员应根据相关评审条件进行自评并决定是否申请。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须首先向各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部门推荐。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根据任职资格条件,对拟申报人进行资格初审,之后由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向教务处申报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并在《评审表》相应栏内填写推荐意见,包括思想政治、工作态度、业务水平等情况。

第十一条 认定工作组审核。《评审表》填好后,由申请人持《评审表》及相关材料到所在学科推荐小组审核教学科研论文论著等情况。在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后,须在《评审表》相应栏目即教学工作情况、教学方面的突出成绩、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等栏中填写意见并加盖审核证章。

第十二条 岗位述职及学术答辩。学校职称评审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学科组,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岗位述职及学术答辩。各学科组主要从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学水平、科研能力、综合表现等方面进行评议打分。

第十三条 学科组评议。按照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各学科组根据学校职务评审办法及专技指标,参照申报人述职、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综合评议由学科组评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参加学校职评人选。

第十四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根据各学科组组长汇报的评议情况,对参评人进行资格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是否通过评审。

第十五条 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通过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人员进行最终审核。

第十六条 公示评审推荐结果。对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终审通过人员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上报参评材料。评审结束后1个月内将评审结果报重庆市教委职称改革办公室、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确定任职资格。评审结果经审核备案后,签发任职资格文件,并发放资格证书。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 申报人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一个年度内通过正常申报渠道(不含各种“绿色通道”评定)只能申报一次职称,且不得违规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对不讲诚信、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终止申报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已办职称证书。

第二十条 为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对参加评审的评委和工作人员提出纪律要求。

(一)遵守“公正、合理、准确、守密”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考评,确保评审质量。

(二)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投票实行民主集中制,对评委会的讨论情况,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三)严格遵守请示汇报制度。不私自答复问题,不向评委说情,不影响评审的独立性。

(四)实行封闭性评审。营造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严肃评审纪律。

(五)违纪处理。评委和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纪律,取消评委或工作人员资格,并在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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